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bat365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二级教代会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均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二级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应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办法、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考核奖惩办法,以及重要规章制度。二级教代会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 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结合学校干部考核,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积极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学校发展和教职工长远利益,顾全学校大局,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学校和本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教职工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组织落实;对单位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教代会通报。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大局意识与奉献精神,公道正派,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按民主程序产生,以系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直接选举。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列席代表由单位党政工组织提名,教代会领导小组批准,其比例掌握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罢免或撤换。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有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应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应踊跃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召开
(一) 教代会换届及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筹备领导小组领导下,单位工会负责具体换届筹备工作。届内教代会由领导小组负责筹备。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1.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2.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制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
4.征集代表提案;
5.组织代表培训,搞好宣传教育;
6.提出教代会领导小组人选建议名单;
7.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二)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预备会议,内容如下:
1.通过大会领导小组名单;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5.通过或决定其它事项。
(三)由教代会领导小组执行议程,主持召开教代会。
(四)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一届,基本应在学校教代会换届前换届,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大会不计届,以年为序)。全体教职工大会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履行职权。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教代会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党政工协商确定,可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于教代会召开两周前,将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发给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代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在代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评议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检查提案办理、结果反馈;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的按期正常召开;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邀请学校主管领导和校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应提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应向校工会填报有关报表,提交会议有关资料,有关人事、分配方案等的内容应同时向人事处报告,接受校工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断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民主监督制度,做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